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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弥补亏损的所得税筹划案例
发布日期:2007/10/15 来源: 编辑:Moon 阅读次数:2027次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纳税年度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纳税人前五年内发生的亏损,在用本年度的所得弥补时,并不影响企业本年度的会计利润,这是因为弥补亏损在会计上并不作专门的账务处理,当本年度实现的税后净利润转入“利润分配”账户时,企业以前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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