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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金”入工资总额 可减轻个税负担
发布日期:2007/8/13 来源: 编辑:Jerry 阅读次数:1971次
 

  个税起征点全国统一调至1600元后,广州市各单位为个人代缴的“四金”是否可在税前扣除呢?对此,广州地税局昨天作出明确解释:单位为个人缴付的“四金”确实可以在个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但是有前提条件,即单位为个人缴付的上述费用应作为员工任职受雇所得部分并入员工的应发工资收入总额中,如未并入则不能重复在税前扣除。例如:A员工当月工资薪金总额为3000元(其中包括单位缴付“四金”300元),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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