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2年1月1日起,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为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财税[2002]7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税发[2002]11号文件。 对上述两个文件的某些规定,在实际执行过...... (此内容为收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