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工业企业2001年10月对一台生产设备进行大修理(11月完工),该设备的原值为601.64万元,发生修理费用124.83万元,其中:购买大修理用配件、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货款为102.98万元,增值税额为17.51万元,由企业内部人员进行修理,支付工资3.82万元。另外,辅助材料(无专用发票)和运费(货运定额发票)支出0.52万元。 (此内容为收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