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对于企业来说,要想节省成本,减轻税收负担,增加可“流动”的资金,而又不违反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在预缴所得税和纳税调整上进行筹划。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在月份或...... (此内容为收费内容)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对于企业来说,要想节省成本,减轻税收负担,增加可“流动”的资金,而又不违反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在预缴所得税和纳税调整上进行筹划。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在月份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