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对两法合并后居民企业之间取得股息、红利所得的税务处理衔接问题进行了明确。该文件第四条规定,2008年1月1日以后,居民企业之间分配属于2007年度及以前年度的累积未分配利润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其实施条例第十七...... (此内容为收费内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对两法合并后居民企业之间取得股息、红利所得的税务处理衔接问题进行了明确。该文件第四条规定,2008年1月1日以后,居民企业之间分配属于2007年度及以前年度的累积未分配利润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其实施条例第十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