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的成员企业之间、各种不同关联形式的企业之间,相互进行资金调拨与借贷在实际工作中非常普遍。对这种资金调剂行为,有的收取利息,有的不计利息。那么,关联企业间融通资金应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 (此内容为收费内容)
集团公司的成员企业之间、各种不同关联形式的企业之间,相互进行资金调拨与借贷在实际工作中非常普遍。对这种资金调剂行为,有的收取利息,有的不计利息。那么,关联企业间融通资金应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