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及《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对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认,按照结算方式的不同进行了划分,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和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就是其中两种。在这两种结算方式下,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表述十分清晰,但什么是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什么是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却没有作出明确的定义。由于缺乏统一解释,在实务中出现了不同的做...... (此内容为收费内容)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及《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对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认,按照结算方式的不同进行了划分,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和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就是其中两种。在这两种结算方式下,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表述十分清晰,但什么是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什么是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却没有作出明确的定义。由于缺乏统一解释,在实务中出现了不同的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