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9号,以下简称《公告》)文件的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 (此内容为收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