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财务总监网
服务产品 联系我们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 1
  • 2
财政部关于单位集资建房征收契税问题的复函
发布日期:1992/1/9 来源:财政部 编辑:Gary 阅读次数:6258次
[打印]

   一、根据国办发(1991)73号文件精神和我部(90)财农税字第83号文件规定,对经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行政、企事业单位,以预收售房款的方式“集资”建房,其房屋产权属于出资者个人所有,实际构成买房行为,应依法征收契税。

  二、契税清理,为查明产权,杜绝漏税,须追验上手契,如为白契,应照章补税。追验范围,原则上以一手为限。

  注:本文件是财政部给四川省财政厅的复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