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财务总监网
服务产品 联系我们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 1
  • 2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房屋装修费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
发布日期:2000/9/1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Gary 阅读次数:2279次
[打印]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天津肯德基有限公司餐厅装修费用摊销年限的请示(津国税外[2000]59号)收悉.关于企业发生的房屋装修费用的税务处理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发生的房屋装修费,凡房屋产权属于本企业拥有的,其投入使用前所发生的房屋装修费,应并入房屋价格,按照税法所规定的房屋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提折旧;房屋投资使用后所发生的房屋装修费,可在房屋重新装修后投入使用的次月开始,按5年平均摊销.
    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发生的房屋装修费,凡房屋产权不属于本企业的,可在房屋装修后投入使用的次月开始,按5年平均摊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