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财务总监网
服务产品 联系我们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 1
  • 2
单位盖办公楼也能节税筹划
发布日期:2007/4/25 来源: 编辑:Maggie 阅读次数:4300次
[打印]

某局的刘副局长在机关主管办公室等工作,受命筹建新办公楼,准备在2007年初开工兴建。前两天找到在某税务师事务所工作的朋友注册税务师段某,问:“我们单位明年要新建一座办公楼,局长让我负责工程建设,现在前期准备工作已经差不多了,找你这个税务师,看在税上能让我省点不?”段税务师说“那你就介绍一下你们的准备情况吧。”他说:“我们准备盖一座六层的办公楼,预算736万元。整个工程承包给了一家建筑公司。”“具体到什么项目多少钱你记得吗?”段税务师又问,刘副局长说,他记不清了,他说:“这么着,有时间,我请你到我那去看看预算吧。”
     过了几天一个星期天,他给段税务师打电话,请他到他们单位,给段税务师看了他们办公楼的预算。他们的办公楼档次比较高,其中:有80平米的的玻璃幕墙,预算20万元。整个楼房的铝合金门窗预算20万元,楼顶防水预算5万元。装修费用预算为190万元。
     段税务师告诉他,虽然你们局作为建设单位不是纳税人,但承建你们办公楼的施工单位的承包收入却是要缴纳建筑业营业税的。营业税作为建筑安装工程预算的组成部分,最终当然是由建设单位埋单的。
     按现行的税收政策,国家为了避免重复征税,在征收建筑业营业税时,对建筑过程中所使用的一部分特定的建筑材料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在计征建筑业营业税时,可以扣除货物和为销售货物提供的增值税应税劳务的金额。这就为进行节税筹划,节约税务支出提供人了可能。承包单位减少了营业税支出,也就减少了建筑安装工程预算。顺理成章的也就能减少建设单位的支出。
     对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增值税、营业税划分问题的政策规定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7号)规定:纳税人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装、装饰、修缮等工程总包和分包合同,下同)方式开展经营活动时,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下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对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不包括按规定应征收增值税的自产货物和增值税应税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
     当然自产货物并不是说所有的自产货物,而是列举的自产货物。《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7号)列举自产货物是指:
  (一)金属结构件:包括活动板房、钢结构房、钢结构产品、金属网架等产品;
  (二)铝合金门窗;
  (三)玻璃幕墙;
  (四)机器设备、电子通讯设备;
  (五)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自产货物。
     2006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建筑防水材料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80号):纳税人销售自产建筑防水材料的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也加入了进来。
     所以,凡建设工程涉及上述项目的都可能通过一定的筹划达到税收政策规定的要求,都可以避免重复征税,节约税式支出。
     在实际筹划过程中要注意以下问题:
     1、纳税人是指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这里所说的纳税人是指生产上述货物的纳税人,如果是经销上述货物的纳税人,就不符合要求。所以对上述三项业务的供货方在选择供货方时不但一定要先择生产单位,而且工程承包单位一定要分别与之签订总包或分包合同。以符合相关的税收规定。
     2、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应向营业税应税劳务发生地地方税务局提供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出具的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的证明,营业税应税劳务发生地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持有的证明才能上述规定征收营业税。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建设单位在与工程承包单位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时,涉及到的应纳营业税部分,要按扣除玻璃幕墙、铝合金门窗、防水等三项业务后的金额计算并结算相关的营业税。减少工程建筑的预算额。才能把承包单位节省的营业税税金变成建设单位节省的支出。
     如果通过筹划,玻璃幕墙、铝合金门窗、防水等三项业务都符合了规定的条件,那么就会在不增加自产货物销货方税负的情况下节约营业税税:(20+20+5)*3%=45*3%=1.35(万元)
     比这一政策更彻底的避免重复征税的税收政策的是最近出台的装饰清包工的税收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以清包工形式提供装饰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6]114号):纳税人采用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按照其向客户实际收取的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费等收入(不含客户自行采购的材料价款和设备价款)确认计税营业额。
     上述以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是指,工程所需的主要原材料和设备由客户自行采购,纳税人只向客户收取人工费、管理费及辅助材料费等费用的装饰劳务。
     在该基建项目中,建设单位某局要注意以下问题:1、要对装饰(装修)与承包工程单位单独签订承包同,不能与办公楼主体混在一个合同中,或者将装饰工程承包给另外的承包人。2、在与承包单位签订装修合同时,要注明,装修所用主要材料由该局自行采购。工程承包单位只向建设单位某局收取人工费、管理费及辅助材料费等费用的装饰劳务费用。按预算该建设单位某局装修时主要材料费用预算为133(万元),如果所用材料由该单位自行采购。建筑公司只收取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费。
     这样可节省营业税133*3%=3.99(万元)
     这样,整个工程下来,可节省各项税费为:
     营业税=1.35+3.99=5.34(万元)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5.34*(7%+3%)=0.534(万元)
     共可节税5.34+0.534=5.874(万元)。
     节约的税收占整个工程造价的5.874/736=0.8%.如果不进行节税筹划按工程全额应缴纳营业税736*3%=22.08万元。节约税收为按不经过筹划时应纳税额的:5.874/22.08=26.6%.而且这个方这方案基本没有其它风险。因为不管在建筑工程承包过程中如何征税,纳税人销售自己的产品都要交增值税,上述政策中只是对列举的产品不再重复征收营业税而已。
     在这里,虽然节税的是承包工程的建筑公司,但因为营业税也是预算的组成部分,工程承包的建筑公司节省了营业税支出,减少了预算,通过合同的约定,按扣除上述节约税款后的予算结算工程款,这样,承包单位节约的税款也就可以变成建设单位节税利益。在这个方案中,虽然承包工程的单位没有取得节税利益,但他们的收入却一点也没有减少。仍维持了原来的水平。
     听了段税务师的话,刘副局长很高兴地说:“不说不知道,原来税收还有这么大的学问,原来我还以为我们不是纳税人,和税收关系不大,现在看来还真不是那么回事。今后有什么事我还要多向你请教啊,这次盖楼的事,下一步涉及税收的具体工作你还要多指点那。”段税务师说:“没问题,有什么事你尽管说好了,我一定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