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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集体企业税收、财务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摘录]
发布日期:1991/10/3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lily 阅读次数:463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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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集体企业税收、财务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摘录)
1991年10月31日,国家税务局
  通知
  根据各地反映,现将集体企业税收、财务若干政策问题明确通知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为进一步支持回收、加工废旧物资,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对供销社系统独立核算的再生资源企业,其再生资源回收、加工所取得的纯收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可按照税收管理权限,考虑企业的实际情况,从一九九一年起二年内适当给予减征所得税照顾。
  二……
  三……
  四、国务院国发[1991]18号《国务院关于调整粮油统销价格的决定》中规定,调整粮油统销价格后对城镇集体企业在职职工,每人每月补偿六元,对这部分增资额,不计提职工奖励基金。
  五、国家税务局国税函发[1991]636号文件关于供销社批发企业专项削价处理库存商品财务处理的规定,是针对供销社企业不同于国营商业的情况作出的,并经财政部、商业部会签同意下达的,各地应依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