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情况中美合资企业期末资产负债表中实收资本为2 000万元,资本公积金为500万元,未分配利润为3 500万元,所有者权益合计为6 000万元。其美方投资者为一家跨国集团公司(设为A公司),投资额占实收资本的80%.由于企业效益好,潜力大,美国另一家跨国投资公司(设为B公司)也想参股,共同投资,发展企业。双方达成意向,欲签订股权转让合同,A公司将其拥有1 600万元股权中的600万元转让给B公司,这样A公司占合资企业的股份就从80%降为50%,转让价格按所有者权益乘以股权比例计算。有两种方案可供选择:方案一,A公司直接按当前财务状况向B公司进行股权转让;方案二,合资企业先分配股息,A公司再进行股权转让。
问,哪个方案更合适?
筹划分析我们先来具体分析两种方案的税收负担。
方案一,转让价格直接按资产负债表中有关指标计算。则股权转让价格为6 000÷2 000×600=l 800(万元)
转让收益为1 800-600=1 200(万元)
应纳所得税为1 200×20%=240(万元)
股权转让后A公司还会从合资企业得到分配的股息红利收入,这部分收入免征所得税。因此A公司实际收益包括两部分,即从合资企业得到的股息收入与转让净收入为3 500×50%+1 200-240=2 710(万元)
方案二,合资企业分配股息后再进行股权转让。
如果合资企业通过董事会决议,对未分配利润进行全额分配,A公司可;得股利2 800万元(3 500×80%),按规定,该股利收入不用缴纳预提所得;税。分配股利后,合资企业所有者权益合计为2 500万元。
A公司转让股权的价格为2 500÷2 000×600=750(万元)
转让收益为750-600=150(万元)
转让收益应纳所得税为150×20%=30(万元)
股权转让后A公司实际收益为2 800+150-30=2 920(万元)
在这一方案下,如果考虑到企业正常运作的需要,不因支付股利带来经营上的困难,可以先将该股利挂在资产负债表"应付股利"科目上,待以后再进行分期支付。
筹划结果方案二与方案一相比较,A公司缴纳的预提所得税减少了210万元(240-30),实际收益增加了210万元(2 920-2 710);而同时,B公司应支付的转让价款节省了1 050万元。虽然,在方案一中,B公司支付的转让价款高,享受的除实收资本外的所有者权益数额也大,在方案二中,B公司支付的转让价款低,享受的除实收资本外的所有者权益数额相应要少,从实质上看,两种方案对B公司最终利益的影响是一样的;但是,即便如此,B公司仍然在方案二中受益,至少B公司少支付的转让价格具有货币时间价值。显而易见,方案二对双方均有利。
特别提示在进行股权转让的税收筹划时,投资者一定要注意进行股利分配的可行性。因为合资企业的股利分配方案是由董事会做出决策的,而不是外国投资者自己可以决定的事情。如果外国投资者在合资公司具有绝对控股权,则进行股利分配具有可行性;否则,就要设法使投资各方意见达成一致。倘若要使投资各方意见达成一致需要投资者付出昂贵的代价,则就要权衡所付出的代价与筹划后所得的收益,如果前者大于后者,则此筹划不具有可行性,就要考虑放弃此筹划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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