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都要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实体,单独设置账册,以显示其账务状况,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其与总机构和其他营业机构之间的业务往来,要按独立企业原则划分其利润,归属于该企业的机构、场所。特别是在涉及跨国从事生产、经营的情况下,更要注意解决好国际间的费用分摊和利润归属问题,既不应将生产环节的利润归属于销售环节,也不应该将销售环节的费用,摊入生产环节的成本费用。按照独立纳税实体的原则,企业与投资者必须划开,单独分立。企业的资产负债与投资者的资产负债不应混同;企业与投资之间的往来,要同与其他人的往来同样处理,不能把投资者本身的支出列为企业支出。
独立企业原则给避税者提出了以下两大避税思路:
(1)通过关联企业将费用分配到税负较高的地区。从而有效地冲减利润,缩小所得税的计税依据。
(2)通过关联企业将利润转移到避税地或税负较轻的地区。
无论是转移费用,还是转移利润一般都离不开转让定价方法,特别是“高进低出”的转让定价避税手法。作为独立核算的企业,“高价购买原材料、设备、人才、技术”,“低价卖出产品”,其结果是账面的利润减少乃至亏损,从而有效地节约所得税。这样避税必须具备以下三个前提:
(1)转移手法必须合法,否则是逃税而不是避税。
(2)利润必须转移到避税地或税负较低地区,这样才能达到总体税负较轻的目的,否则“逆向避税”。
(3)必须是关联企业之间,否则必然是非法的幕后交易,对独立企业的损失难以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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