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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国家行政机关住房改革支出经费账务处理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1/9/13 来源:财政部 编辑:Gary 阅读次数:378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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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各人民团体,高法院,高检院:
  为真实、准确地反映各单位资产的情况,规范住房改革支出会计核算,根据《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财政部制定了《关于国家行政机关住房改革支出经费账务处理有关问题的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本规定适用于2000年底前已售住房和按“老房老办法”租住的房改房。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国库司)反馈。
  附件:关于国家行政机关住房改革支出经费账务处理有关问题的规定

附件:
  关于国家行政机关住房改革支出经费账务处理有关问题的规定

  为了规范中央行政单位住房改革支出经费账务处理,根据《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现就住房改革支出经费账务处理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经费的账务处理:
  1.各单位收到拨入的住房公积金时:
   借:银行存款
     贷:拨入经费──拨入住房改革支出经费(住房公积金)
  2.各单位在提取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时:
   借:经费支出──住房改革支出──住房公积金支出
     贷:暂存款(住房公积金)
  3.各单位缴纳个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时:
   借:暂存款(住房公积金)
     贷:银行存款
  4.各单位缴纳财政拨付住房公积金时:
   借:经费支出──住房改革支出──住房公积金支出
     贷:银行存款
  二、购房补贴经费的账务处理
  1.各单位收到拨入的购房补贴经费时:
   借:银行存款
     贷:拨入经费──拨入住房改革支出经费(购房补贴)
  2.各单位发放购房补贴时:
   借:经费支出──住房改革支出──购房补贴支出
     贷:银行存款
  三、住房提租补贴经费的账务处理
  1.各单位收到住房提租补贴经费时:
   借:银行存款
     贷:拨入经费──拨入住房改革支出经费(提租补贴)
  2.各单位发放提租补贴时:
   借:经费支出──住房改革支出──提租补贴支出
     贷:银行存款
  四、出售公有住房收入的账务处理
  1.单位收到出售公有住房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收入──出售公有住房收入
  同时,按出售固定资产原价,
  借:固定基金
    贷:固定资产
  2.单位使用出售公有住房收入时:
   借:其他收入──出售公有住房收入
     贷:银行存款
  3.单位公有住房购入(购建)价与售出价的差额部分,要在备查案中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