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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选用委托法 税收成本可降低
发布日期:2007/7/28 来源: 编辑:Twins 阅读次数:337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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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销是指委托方将商品交付给受托方,受托方根据合同要求将商品出售后,开具销货清单交给委托方,委托方再根据受托方提供的销货清单确认销售收入的销售方式。委托销售有在具体操作环节收取代销手续费方式和视同买断方式两种。利用不同的操作方式,税收负担也不一样。下面我们结合案例进行具体分析:  
 
    案例:武汉智董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公司)和山东智董纸业集团销售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公司)都是山东智董纸业集团的非全资子公司,两公司均为一般纳税人。2003年武汉公司和山东公司签订了一项代销协议,由山东公司代销武汉公司的A产品,A产品在市场上的最终销售价格为1000元/件,计划全年销售产品1万件,A产品的销售有两种方式可以选择: 

    (1)采用收取手续费方式。山东公司以1000元/件的价格对外销售武汉公司的A产品,根据代销数量,向武汉公司收取20%的代销手续费。  
    (2)采用视同买断的代销方式。武汉公司将A产品按800元/件的价格销售给山东公司,山东公司以1000元/件的价格销售(因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等金额较小,为方便读者理解,本例中忽略不计)。  

    纳税筹划要点:

     1.采用收取手续费方式,双方的收入和应缴税金(暂不考虑所得税)情况分别为: 
 
    (1)武汉公司:收入增加800万元,增值税销项税额为170万元(1000万元×17%)。 
 
    (2)山东公司:收入增加200万元,增值税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相等,相抵后,该项业务的应缴增值税为零,但山东公司采取收取手续费的代销方式,属于营业税范围的代理业务,应缴纳营业税10万元(200万元×5%)。  

    (3)武汉公司与山东公司合计,收入增加了1000万元,应缴税金180万元。双方都从这项业务中获得了利益。 

    2.采用视同买断的代销方式,双方的收入和应缴税金情况分别为(暂不考虑所得税):  

     (1)武汉公司:收入增加800万元,增值税销项税额增加136万元(800万元×17%)。  

     (2)山东公司:收入增加200万元,增值税销项税额为170万元(1000万元×17%),进项税额为136万元(800万元×17%),相抵后,就该项业务的应缴增值税为34万元。 
 
     (3)武汉公司与山东公司合计,收入增加了1000万元,应缴税金170万元。  

     3.采取视同买断方式的代销方式与采取收取手续费方式的代销方式相比:  
     (1)武汉公司:收入不变,应缴税金减少34万元(170万元-136万元)。  

     (2)山东公司:收入不变,应缴税金增加24万元(34万元-10万元)。  

     (3)武汉公司与山东公司合计,收入不变,应缴税金减少10万元(180万元-170万元)。 
 
    在视同买断方式下,武汉公司节约34万元,山东公司多缴了24万元。从企业整体的角度讲,共节约税款10万元。由此可以看出,从企业共同利益出发,应选择视同买断方式。  

    至于节约的税款在双方之间应通过何种方式分配,在实际中,协议应具体怎么签订,这需要双方本着共同利益最大化的原则进行协商,在多级代理的情况下,这一问题将变得更加复杂。  

    通过以上案例,我们意识到不同的委托代销方式对纳税的影响。在实际办税工作中,根据企业自身的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委托代销方式,同时综合考虑其他各方面的税收、非税收影响因素,可以不违法地减轻税收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