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供电公司车队是2001年从供电公司分离出来的独立核算国有企业,安排供电公司分离出来的职工160人。其主要职能是负责供电公司生产、生活用车服务。每年供电公司向其支付运输劳务费1000万元左右,缴纳营业税30万元。今年10月20日,公司领导听了一次税收筹划讲座,一个早已生效的文件使企业每年可带来近15万元的节税效果。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十二)项规定: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凡用工单位将其应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下同)以及住房公积金统一交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或办理的,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按照这个政策规定,该公司每年可扣除项目合计约500万元,可节税15万元。
执行这个政策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劳务公司与用工单位必须签订协议,协议规定安排哪些人员、提供劳务范围、工资待遇、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项内容。
二、劳务公司的人员必须来源于用工单位,就是说劳务公司是为安排用工单位的劳动力而成立的。通常这种关系存在于总部与三产之间,特别是国有企业内部实行改革分离出来部分编余人员而组建新的后勤保障性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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