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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业务招待费扣除计算基数可筹划节税
发布日期:2007/7/29 来源: 编辑:Twins 阅读次数:314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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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004年,某市房地产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专为M房地产开发公司从事房地产代理销售业务,取得服务收入100万元,发生业务招待费5万元,公司账面利润7万元;由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规定,业务招待费只能在收入金额的5‰以内据实列支,因此该公司2004年发生的招待费有4.5万元将在所得税汇算时调增所得额,即应纳税所得额为11.5万元,应申报缴纳的企业所得税3.80万元,税后所得3.20万元。
  [筹划]2005年初该公司仍将为M房地产开发公司从事房地产代理销售业务,假定收入、费用、利润均与上年相同。有人建议该公司将本年度准备代M房地产开发公司销售的1000万元房屋直接作购销处理(即成本增加1000万元,收入增加1000万元,代理的收入额100万元此时成为购销差价),当然该公司需多缴印花税1.05万元,但该公司准予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是5.5万元,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5万元已不用进行纳税调整,因改变经营方式发生的印花税准予扣除,该公司2005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变为5.95万元(账面利润7万元,减除缴纳印花税1.05万元后的余额),应纳企业所得税1.61万元,加上印花税1.05万元,经过筹划后该公司2005年的所得税涉及税负是2.66万元,税后所得4.34万元,对比2004年的同规模经营量,节税金额达1.14万元;对于M房地产开发公司来说,因房产由代理销售改为直接趸售的方式,开发产品销售收入减少100万元,代理费支出亦减少100万元,带来的效益是少交营业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5.55万元及减少了土地增值额(因代理费支出记入开发公司的销售费用,而销售费用因受扣除限额的限制,极有可能得不到完全扣除)能减少土地增值税的负担,效益是显著的,M房地产开发公司因此而多获得的收益可以在今后的业务中以优惠价或其他方式转移一部分给房地产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因此某房地产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还可以获得进一步的收益。

  从上例可以看出,现行业务招待费扣除计算基数按收入总额来确定,带有明显的漏洞,导致有的企业可以人为的增加购销业务量(上例中出现的这种将代理业务转变为经营业务的经济活动本身并不违法,企业在不另外产生购销差价的情形下,税负的增加是极有限的),以达到多扣除业务招待费、少缴企业所得税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