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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混合销售"避税筹划
发布日期:2007/7/31 来源: 编辑:Jerry 阅读次数:227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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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称为混合销售行为。需要解释的是:出现混合销售行为,涉及到的货物和非应税劳务是直接为销售一批货物而做出的,两者之间是紧密相连的从属关系,就是说混合销售行为是不可能分别核算的。

        税法对混合销售的处理规定是: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发生上述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物,征收增值税;但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发生混合销售行为的纳税企业,应看自己是否属于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如果不是,则只缴纳营业税;如果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发生混合销售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

        从事兼营业务又发生混合销售行为的纳税企业或企事业单位,如果当年混合销售行为较多,金额较大,企业有必要增加非应税劳务销售额,并超过年销售额的50%,就可以降低混合销售行为的税负,不纳增值税,从而增加企业现金流量。

       购进扣税避税筹划购进扣税法即工业生产购进货物(包括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在购进货物验收入库后,就能申报抵扣,计入当期的进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的部分,可以结转到下期继续抵扣)。增值税实行购进扣税法,尽管不会降低企业应税产的总体税负,但却为企业能过各种方式延缓缴税,并利用通货膨胀和时间价值因素相对降低税负创造了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