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将技术转让价款隐蔽在设备价款中,规避特许权使用费的提税。
按我国税法规定,转让技术收取的特许权使用费应缴纳预提税,作为投资的进口设备可以不纳税。由于专利和专有技术具有独此一家的特点,缺少可比性,很难弄清真实价格,而且这种价格可以单独反映,也可以隐藏在其他价格,特别是可以隐藏在机器设备价格中,所以往往成为国际避税可利用的手段。中外合营企业,大都既有外方投资进口的设备,又同时引进有关的专有技术,外商利用我们不了解设备和技术真实价格的情况,从中抬高设备价格,压低技术价格,把技术转让价款藏在设备价款中,以逃避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应纳的预提税。
(二)用工程承包应纳的税收避税。
外国建筑商来我国承包各种工程,为取得额外收入,采用种种手法,利用税法规定的漏洞,逃避税收。
(三)将劳务费用向材料价款转移。
我国税法规定承包工程作业,可以扣除部分材料价款后征税。在承包工程中,外商利用税法的规定差别,尽量抬高材料价款,降低人工费用,以扩大材料免税额,达到少纳税的目的。
(四)将包工包料工程,分订两个合同,逃避材料应纳税税款。
按照税法规定,包工包料应按总承包金额征税,包工不包料的工程则只就包工部分的价款征税。外商利用这一点,借第三者名义订立包工和包料两个合同,以减轻税收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