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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设销售机构的税收筹划
发布日期:2007/8/21 来源: 编辑:Jerry 阅读次数:206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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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业企业为进一步扩大销售,提高产品的市场覆盖面,常常需要在外地设立销售机构。外设销售机构一般有三种形式,即:外设临时办事处;设立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设立独立核算的子公司。三种形式的税收管理及其待遇均不同。纳税人应结合本企业经营的特点,合理选择。

  (一)设立临时办事处

  临时办事处作为固定业户外出经营活动的办事机构,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第二、三、四联,连同运抵货物或经营项目,一并向销售地税务机关申请报验。销售地税务机关对其运抵的货物应对照《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载明的起运货进行查验、核对。纳税人在批准有效期结束后,应向销售地税务机关进行报告。销售地税务机关查明销售情况后,填明销售经营情况的有关栏次,并将报验联留存。办事处向销售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并按月向销售地税务机关办理申报手续,最后由办事处凭《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国税发[1993]154号文件规定,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未持有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6%的征收率征税。

  其在销售地发生销售额,回机构所在地后,仍应按规定申报纳税,在销售地缴纳的税款不得从当期应纳税额中扣减。

  (二)设立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

  分公司作为常设分支机构向经营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按规定,企业总机构已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其分支机构可持总机构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按规定在经营地申请领购发票,在经营地申报纳税。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采取报账制,销售收入全额上缴总机构,人员工资及相关费用均由总机构支付。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不具备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条件,其实现的利润并人总机构利润总额,如发生亏损,总机构按照抵消分公司亏损后的净收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设立独立核算的子公司

  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在经营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向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按规定申办一般纳税人资格,自主经营,独立核算。子公司成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独立处理所得税及其他各项涉税事宜。

  纳税人在选择外设机构时,应着重从以下几方面加以考虑:

  1.分支机构如果仅销售总机构提供的产品,可以设立办事处形式,并向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否则在销售地需按6%征收增值税,这部分销售额回原地仍需再缴纳一道增值税。

  如果办事处除了销售总机构提供的产品以外,还有自营业务,那么自营业务需要在经营地纳税增值税。办事处不具备企业所得税独立纳税人资格,其销售收入及相关成本、费用应并入总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

  2.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除企业所得税应并人总机构缴纳外,其余各项税费均在经营地缴纳。

  3.如果总机构尚有五年内未弥补的亏损,办事处和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的利润并人总机构后,可以由总机构依法弥补。

  4.独立核算的子公司独立缴纳所得税,既不能用子公司的利润弥补总机构以前年度的亏损,也不能用总机构的利润弥补子公司的亏损。

  [例]甲公司(总机构)在外地设立乙公司(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2000年度甲公司向乙公司调拨产品,成本价200万元,调拨价240万元,乙公司对外销售价300万元。乙公司自营业务利润总额180万元。经税务机关审核,总公司允许在本年度弥补的亏损额为50万元。甲、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17%。假设甲公司本年进项税额20万元,不考虑甲公司的其他业务,则:

  乙公司在经营地缴纳增值税=(300-240)x 17%=10.2(万元),自营部分增值税也在经营地缴纳。

  甲公司应纳增值税=240x17%-20=20.8(万元)

  甲公司本年利润总额=300-200+180=280(万元)

  弥补上年亏损后,应纳所得税额=(280-50)x 33%=75.9(万元)

  若采取外设办事处的形式,则办事处应回原地缴纳增值税10.2万元,总税负不变。所得税情况与分公司相同。但如果未向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则办事处除了要回原地缴纳10.2万元的增值税外,还需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300x(1+17%)÷(1十6%)x6%=19.87(万元),自营业务部分仍在经营地缴纳。

  如果乙公司为独立核算的子公司,则:

  甲公司利润额=240-200=40(万元),弥补上年亏损40万元后,不再纳税。

  乙公司应纳所得税=[(300-240)十180]x 33%=79.2(万元)

  通过比较,对甲公司来说,设立分公司比设立子公司更合算,从规范化管理及今后发展的角度来看,设立分公司比外设办事处更优越,更具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