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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变加工方式 农户企业都受益
发布日期:2007/8/22 来源: 编辑:Jerry 阅读次数:3297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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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某乡镇农村,一些农户在田头、地角栽种了大量速生材,目前,已进入砍伐期。一些图省事的农户直接出售原木,另一些农户则不满足廉价出售原木,自已对原木进行深加工,如将原木加工成薄板、包装箱等再出售。可结果是,进行深加工的农户最后取得的效益比出售原木的农户差,这是为什么呢?   

    原来农户出售原木属免税农业产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购后,可以抵扣13%的税款。如农户出售100元原木,可得100元的收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购100元的原木可抵扣13元税金,原材料成本只有87元。而农户深加工的产品,100元原木耗用电力等10元,增值10元,加工后价值为120元,然后出售给工厂,工厂不能计提进项税。因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根据这种情况,只能压价收购,这样一来,农户的收入只有97元。另一方面,深加工后的农产品已不属免税产品,农户还要纳增值税和所得税。这样,深加工的农户最后收入只有87元。在这种情况下,农户深加工农业产品是失败的,这既有不能享受税收优惠的原因,也有增值率太低的因素。

    问,有什么办法能避免这种情况呢?

    筹划分析

    方案一,是由农户入股兴办加工企业,申请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目前实际情况,农户兴办加工厂的条件不成熟。因此,方案一目前还不能在实际中广泛应用。)

    方案二,就是由村里出面,联系镇里工厂,农户出售原木,工厂收购原木后雇佣农户加工。通过改变加工方式,农民出售100元的原木可得收入100元,工厂雇佣农户加工,只需付出加工费10元。

     筹划结果

    通过方案二,农民可得收入110元,比农户自行深加工增收了23元;企业也可抵扣13元税款,使成本得以降低。通过改变加工方式,农户和企业都收到了利益。   

     特别提示

    初级农产品生产单位与深加工企业(非农业产品)存在着关联关系,农业产品生产企业必须按照独立企业之间正常售价销售产品,而不能一味地为增加工厂的进项税擅自提高售价。而且要根据农业产品和非农产品之间的区别,合理安排收购和加工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