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西方国家一般地在企业营业执照和章程里,通常把事业年度的结束之日定为某月的月末,也就是说,根据其事业年度开始之日的月初至事业年度结束之是的月末这一期间来计算企业的收入。但是从企业的实际情况来说,可并不完全是这样。例如有些企业可能将采购,订购等等的截止日期在企业内部为某一日期,这样,销售收入等的计算也相应地把这一天定为截止日,并逐月进行损益计算。 在国外有些税法中规定,如果上述在企业内部的计算能保持连续性,即在一个较长的时期中稳定不变,同时这种计算对税收没有明显的弊端,也允许企业根据其商业习惯以及其他可以成立的理由,将作为与事业年度有关的收入及支出计算基础的截止日提前到各事业年度结束之日的10天左右的时间以前。剩下的最后10天的销售款和销售成本作相应的调整之后进行年度损益计算。这样一来,对企业来说,尽管并没有因此减少税金支出,但却可以获得某种存款利率相同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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