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直观地说明避税方略,现举例说明。 例某企业职工人数500人,人均月工资750元,该省规定的计税工资标准为每人每月800元。当年度向职工集资人均10000元,年利率10%,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为7%。当年度税前会计利润总额为300000元。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企业借款利率超过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超支利息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为:500×100 00×(10%-7%)=150000(元),有什么办法避免这种支出? 如果将职工集资利率降为7%,将降低的利息通过提高职工工资来解决,那么,职工的个人收入不但没有减少,而且降低了利息所得项目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对企业来说,集资利息未超过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息,可以获得全额扣除。每人每月增加工资额25元,增加后人均月工资达到775元,仍未超过计税工资标准。通过这种费用的转变,企业将原本不能扣除的项目转化为了可以扣除项目,很好地减轻了自身的税负,达到了避税的目的。当然,这只是一种具体的方法,未必对所有企业都适用,但是这种“转变”的思路,却是我们应该认真研究的,以便在处理其他不能扣除项目的时候,通过合理的转换实现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