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企业税收筹划并不是一个新生事物,在西方国家己有很长的历史,不仅被政府认可,而且在会计主体中应用十分普遍,甚至已成为一种谋生的职业,但在我国税收筹划却似“小荷才露尖尖角”,还仅仅处于探索、研究和推行的初始阶段,不少人对税收筹划的理解和认识还不够全面,因而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往往容易步入误区。在众多误区中,有如下三个误区需要加以关注。
误区之一:税收筹划的目标,就是最大限度地减轻税收负担。
这种认识不仅在普通的纳税人中存在,在理论界也广为流传。美国南加州大学W. B.梅格斯博士在《会计学》一书中,对税收筹划的定义是:人们合理而又合法地安排自己的经营活动,使之缴纳可能最低的税收。荷兰国际财政文献局编写的《国际税收词汇》,对税收筹划下的定义是:税收筹划是指通过纳税人的经营活动、或个人事务活动的安排,实现缴纳最低的税收。唐腾翔、唐向在其所著的《税收筹划》一书中指出:“税收筹划是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地取得‘节税’的税收利益。”这些定义实际上都将税收筹划的目标,界定为减轻税收负担。
其实,税收筹划是企业财务管理的一项内容,它应当服从和服务于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
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是企业价值最大化,在一般情况下,减轻税收负担能增加企业的现金流量,从而有利于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目标。但这并不是绝对的,在某些情况下,单纯为了减轻税收负担,可能会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产生不利影响,从而导致企业整体现金流量下降和企业价值降低。
如我国增值税目前还属于生产型,企业购置固定资产所发生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如果向企业提供一份筹划方案,建议购进零部件,然后企业自制需要的固定资产,因为自制固定资产所需零用料、零部件的增值税,可从企业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抵扣。这种方法有一定的可行性,也确实达到了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
但是,这种方案企业能采纳吗?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竞争日益激烈,如果仅仅为了少缴几个增值税就土法上马,自制生产经营所需的机器设备,往往是得不偿失的。要知道企业产品的质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生产企业的机器设备。如果产品质量下降,则因减轻税收负担而增加的现金流量,可能会远远低于因产品质量下降而减少的现金流量。因此,税收筹划的真正目标,不是最大限度的减轻税收负担,而是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或者说判断税收筹划是否成功的标准,不是能否最大限度地减轻税收负担,而是能否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
误区之二:税收筹划是会计人员做账的事情,与企业经营无关。
有的纳税人认为,税收和经营是两个相互独立的概念,只要请一个好会计,通过账目间的相互运作,就能够少纳税。诚然,会计上通过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债券溢折价摊消方法的选择、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的选择等,可以获得税收上的某些利益,但将税收筹划仅仅局限于此是不够的。
第一,税收是国家调节经济的重要杠杆,与企业经营息息相关。
利用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可以适当调整企业经营方向,把经营项目放在国家鼓励的产业上,既有利于企业微观发展,又达到了降低税负、提高企业价值的目的,这才是税收筹划的根本所在。
第二,一项良好的税收筹划方案,往往需要企业较高的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相配合,需要通过对企业相关财务活动的科学安排来实现。如果不能满足以上条件,再好的筹划方案,也无异于“镜中花”、“水中月”。
误区之三:税收筹划就是亡羊补牢。
税收筹划是对未来应纳税事项进行规划、设计和安排,以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它可以贯穿于整个生产经营活动的始终,但决不是在事后进行。如在企业筹资活动中,企业可采用多种筹资方式、从不同筹资渠道获取所需资金。
从筹资渠道看,可分为负债筹资和权益筹资。
负债筹资的筹资方式,主要包括银行贷款、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他经济组织借款、融资租赁及发行债券等。权益筹资的筹资方式主要包括发行股票和利用企业以前年度的留存收益等。
筹资渠道不同,资金成本不同,所产生的税收效应也大不相同。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负债筹资所付的利息,可以计入当期费用,在所得税前列支,所以负债筹资所需支付的利息,可以起到“税收挡板”的作用。
如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的情况下,企业支付了100万元的利息,要减少应税所得100万元,从而减少所得税33万元,即100万元的利息支出,实际上企业只承担了67万元。
而按照规定,普通股股息的支付,处于税后利润的分配环节,不能减轻企业的所得税税负,即实际支付数额与承担数额一致,如果企业支付100万元的股息,则实际承担的也是100万元。
两者的差别,导致了负债和权益资本对企业税收成本和企业价值的不同影响。由此推论,在一定的负债范围内,企业负债越多,税收的屏蔽作用越大,税收负担越小。而许多企业,总是在进行年初财务预测和资金筹集决策时,不考虑税收筹划问题,而是到临近年底需要汇算缴纳所得税时,才想到考虑节税问题,而这时筹集的资金已注入,企业的资本结构已经确定,债务资本和权益资本的比例已无法改变。于是就采取譬如把权益资本(以前年度的留存收益),通过做账改头换面为内部职工集资款,然后再试图通过利息的税前列支,来降低所得税负担等办法来进行“筹划”。
可是,这种靠做假进行的“筹划”方式,是免不了被税务机关制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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