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防范不法分子利用假赠与偷逃税款,加强房地产交易中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的税收管理,堵塞税收征管漏洞。2006年10月13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对无偿赠与行为、将受赠住房对外销售以及赠与行为后续管理等三个方面提出加强税收征管的措施,使税收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贯穿无偿赠与行为从发生到受赠住房再次销售的整个过程。这也使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的税收筹划成为了一个迫在眉睫的大事。下面笔者结合国税发[2006]144号有关政策,为赠与者提供一个筹划技巧:国税发[2006]144号文件规定,个人向他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包括继承、遗产处分及其他无偿赠与不动产等三种情况,在办理营业税免税申请手续时,纳税人应区分不同情况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其中,属于继承不动产的,继承人应当提交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房产所有权证和《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属于遗嘱人处分不动产的,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须提交公证机关出具的“遗嘱公证书”和“遗嘱继承权公证书”或“接受遗赠公证书”、房产所有权证以及《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属于其它情况无偿赠与不动产的,受赠人应当提交房产所有人“赠与公证书”和受赠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持双方共同办理的“赠与合同公证书”,以及房产所有权证和《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所以人们在税收筹划中,最好的筹划技巧就是据实提供证明材料,防止因虚假赠予而遭受处罚。案例:2006年10月31日,张三准备将一套面积110余平方米的房产对外捐赠。现有两个捐赠对象,一是非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的李四,另一捐赠对象是当地政府所办敬老院。该房产市场价值为40万元(当地对普通标准住宅核定征收率为2%)。请从税收成本的角度和办理无偿赠与减免税手续方面为张三选择捐赠对象?
方案一:捐赠给李四。
我国税法规定,个人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不征收营业税。但因为该赠与属于其它情况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按国税发[2006]144号规定,受赠人应当提交房产所有人“赠与公证书”和受赠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持双方共同办理的“赠与合同公证书”,以及房产所有权证和《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只有经税务机关对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审核通过后张三方可办理无偿赠与减免税手续。
纳税人张三在办理无偿赠与减免税手续时,特别要注意下面几个问题:一是提供的证明材料必须是原件。同时,要将有关公证证书复印件提供给税务机关留存;二是资料必须齐全且填写正确规范;三是要填报《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并且作出无偿赠与声明;四是《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如赠与人死亡,由代理人代为填写此表并签字。并且,由于税法规定税务机关不得向无偿赠与不动产的个人发售发票或者代为开具发票,张三所赠与房产不能取得税务发票。
而且税法只规定,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送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免纳印花税。所以张三还应当对所赠与房产按“产权转移书据”税目贴花,税率为万分之五,应纳印花税=400000×0.5‰=200元。税法规定,以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这里赠与仅指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所以随着国家税收税收政策的的不断调整完善,张三选择捐赠给非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的李四,将按规定可能要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400000×2%=8000元。合计应纳税=8000+200=8200元。
方案二:赠给敬老院。
从立法背景和目的来看,国税发[2006]144号主要是针对个人间无偿赠与不动产的。而对教育、民政和其它社会福利、公益事业是否无偿赠与的判断,仍可主要参照中府办[1999]70号文件第二条及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执行,即:1、涉外和涉港澳台的不动产赠与,应凭公证处公证确认;2、非涉外或港澳台的不动产赠与,可按以下两种办法之一进行确认:(1)赠与双方直接到国土房管部门签订赠与合同书;(2)凭公证处公证。只要纳税人能够对应提供上述资料,就可以到税务机关办理营业税免税申请手续。
同时,税法规定,“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送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免纳印花税”,“ 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它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所以张三选择将房产赠给敬老院应纳印花税和土地增值税的均为0.通过比较,方案二比方案一可以节税8200元,而且办理无偿赠与减免税手续也相对更方便。所以单从税收成本的角度和办理无偿赠与减免税手续方面,张三选择敬老院作为捐赠对象更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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