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地腾达铝合金门窗生产安装公司在上海承揽了一笔业务,为某住宅小区生产安装铝合金门窗。这笔业务合同价600万元,其中包括铝合金材料价格380万元,安装费用220万元。 分析:很显然,这是一笔混合销售业务。按照税法规定,应当区分主营业务纳税,而且按照最新的规定,几种特殊行业,其中包括铝合金加工企业,应对其收入额全额缴纳增值税。如果是这样的话,企业220万的安装费用由于没有进项税额的抵扣,税负将高达17%,这种高税负是企业所不愿看到的,因此必须进行避税筹划。目前,企业能普遍想到的避税方法就是通过业务重组,改变经营结构,实现混合销售行为向兼营行为的转变,即:对企业经营结构重组,单独设立销售、安装两个企业,这样,企业的安装业务就可以由单独设立的安装公司来进行,从而使这部分收入额只交纳3%的营业税,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但是,这种操作方法也有其缺点,主要就是结构重组的初始投入较大,避税成本较高。而且,企业分设出的企业由于地域限制等原因,易被税务局认定为关联企业,失去避税操作的意义。因此,通过结构重组转变经营方式这种避税操作方法的采用必须慎之又慎。 这时,企业如果从合同上做“文章”,巧妙设计合同,就可以成功地达到相同的目标。这就是利用合同实现混合销售向兼营销售转变的避税方法。具体操作方法是:该铝合金企业在上海本地寻找另外一家铝合金门窗企业,与其签订销售合同,合同额370万元,并且通过协商,使住宅小区工程业务的客户同意把这家上海企业作为该项安装业务的材料供应商,以375万元的价格供货;同时,再与住宅小区单独签订工程安装合同,合同价220万元,经过这番操作,虽然腾达公司销售额减少了10万元,但是实现了销售方式的转变,可以节省税收支出220×(17%-3%)=30.8(万元),成功地达到了降低税负的目的。 点评:在这一避税操作中,有两个关键点需要注意:一是与中间企业合同的签订,应低于愿销售价,这样使得中间企业有利可图,才会达成协议;二是中间企业的选择,应选择外地的企业,这样可以有效避免被认定为关联企业的可能性。可以看出,这种避税操作方法虽是非违法的,但也是不合法的,因此就必然具有一定的风险,在操作上应缜密考虑,掌握好关键点的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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