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现金折扣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现金折扣在计算增值税的时候,只能以总额法计算。即不得以扣除折扣后的价格来计算增值税。现金折扣,发生在销货之后,是一种融资性质的理财费用。所以现金折扣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现金折扣通常以分数形式表示为:2/10,1/20,N/30(即:折扣率/延迟付款天数)。
例1: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商品200万元,增值税34万元,付款条件为2/10,1/20,N/30.即,乙公司在10日内付款,则享受2%的折扣,只须付196万元。在11日到20日内付款,则享受1%的折扣。只须付198万元。在21日之后的时间付款,则必须付齐200万元。
甲公司应作如下分录:
1.销售商品时
借:应收账款 234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000
2.若款项在10日内收到
借:银行存款 2300000
财务费用 40000
贷:应收账款 2340000
3.若款项在11日到20日内收到
借:银行存款 2320000
财务费用 20000
贷:应收账款 2340000
4.若款项在21日之后的时间支付
借:银行存款 2340000
贷:应收账款 2340000
二、商业折扣
(一)在商业折扣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即,以扣除折扣后的价格来计算增值税,等效于增值税计收也按同样的比例调减。
值得注意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二)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商业折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所以,发生此类商业折扣是以取得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基础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对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操作流程进行了规定,笔者认为可以将其简化。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操作流程说明:①购买方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一式两联(以下简称《申请单》)。②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一式三联(以下简称《通知单》),《通知单》应与《申请单》一一对应,且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③购买方将《通知单》第二联交由销售方,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④销售方开具发票,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从当期开票数据中自动得到扣减,再用扣减后的数据申报应税货物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开具发票后,应将该笔业务的相应记账凭证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例2:甲公司承诺乙公司,若乙公司在半年内购买自己的A产品超过100件,将给予乙公司这半年购买的全部A产品10%的商业折扣。7月1日,乙公司核算出这半年累计购买甲公司A产品共200件。于是,乙公司向主管税务机关填写《申请单》,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甲公司根据乙公司所持的通知单,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A产品单价1万元,不含增值税。增值税率17%,全部A产品交易货款两清。
甲公司所作会计分录如下:
1.7月1日前向乙公司共销售200件产品
借:银行存款 234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000
2.7月1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
借:银行存款 234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000(200×1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000(34×10%)
从金额上看,两类商业折扣,折扣总额和增值税额均是一样的,并且符合税法规定。但前者分散扣除,后者集中扣除,即扣除的时间不同。由于资金的时间价值的影响,会产生不同的资金使用效果。前者及时扣除了与收入成比例的增值税,利于企业有充裕的资金周转,资金留在企业参与企业生产过程中也会再增值,使企业获得资金的时间价值。后者税款先缴纳后扣除,相当于企业提前垫付了这部分资金,丧失了资金的时间价值。综上,前一类商业折扣办理程序简单,且在遵循准则和税法的前提下,既节约了税收支出,也获得了资金的时间价值。
三、现金折扣向商业折扣的转化
因为现金折扣,不得以扣除折扣后的价格来计算增值税,而商业折扣,以扣除折扣后的价格来计算增值税。不同的折扣对企业的影响不言而喻。虽然会计准则和税法对现金折扣和商业折扣的界定比较清晰,而在实际工作中现金折扣和商业折扣的界限往往出现模糊的地方。因为折扣是商业活动中企业为了维护自身利益,竭力讨价还价和激烈竞争的结果。所达成的企业折扣的条件,成了划分现金折扣和商业折扣的依据,而这种条件,可能因为商业中错综复杂的合同关系,而出现界定的模糊。通过控制这种模糊,即可实现现金折扣向商业折扣的转化。
比如在例1中,如果货物已经发出,同时合同约定:折扣条件为2/10,1/20,N/30,并规定付款时按实际付款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一业务严格来说是现金折扣,但甲公司在发出货物时不做账务处理,也不开具增值税发票。等到几日后(假设10日内),乙公司付款时甲公司再做账务处理,且照甲乙约定的合同按实际付款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时账务上没有任何迹象反映现金折扣,处理的结果等效于商业折扣。
处理如下:甲公司发出货物时,不做账务处理,也不开具增值税发票。
几日后(假设10日内),乙公司实际付款230万元,开具价税总额是230万元的增值税发票。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23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965800(230÷1.1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34200
这样处理同样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最终结果,甲公司减少增值税销项税额34-33.42=0.58(万元),乙公司减少增值税进项税额0.58万元。
现金折扣向商业折扣的转化,不会导致国家少收增值税。因为,销货方减少多少增值税销项税额,购货方就会减少多少增值税进项税额。这里,甲公司少缴纳了0.58万元的增值税,乙公司减少了0.58万元的可抵扣进项税额。一个少缴纳一个少抵扣,最终国家征收的增值税总额没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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