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和自然人股东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都需要进行股权处置。日常工作中,笔者发现一些纳税人对股权处置的所得税处理不够了解,影响了所得税的正确核算。那么股权处置到底该如何缴纳所得税呢?
被投资企业清算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结清清算所得税、以前年度欠税等税款,清偿企业债务,按规定计算可以向所有者分配的剩余资产。
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被清算企业的股东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资产应按可变现价值或实际交易价格确定计税基础。
例如,甲有限公司2010年以银行存款500万元投资于A股份公司,占A公司全部股权的40%,并采用权益法核算。2012年8月,A股份公司进入清算程序。2012年12月份,在清算结束时,甲公司收回货币剩余资产800万元。此时甲公司该“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借方余额为500万元,“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借方余额为200万元,“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借方余额为100万元。另外,A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合计为500万元。假定不考虑其他涉税因素,所得税税率为25%,那么甲公司针对该笔投资业务应如何缴纳所得税?
根据上述税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甲公司所得税处理如下。1.投资收回剩余资产=800万元;2.投资成本=500万元;3.股息所得=500×40%=200(万元);4.投资转让所得=800-500-200=100(万元);5.应缴企业所得税=100×25%=25(万元)。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所以,税法上确认甲公司的投资成本应为500万元,而不是800(500+200+100)万元。
投资的股权出售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例如,乙有限公司2010年以银行存款300万元投资于B股份公司,占B公司全部股权的10%,并采用成本法核算。2012年12月,由于公司急需资金周转,随即把该股权予以出售,并从受让方取得货币资金360万元。另外,在股权出售时,B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合计为400万元。假定不考虑其他涉税因素,所得税税率为25%,那么乙公司针对该笔投资业务应如何缴纳所得税?
根据上述税法和其他有关规定,乙公司所得税处理如下。1.投资收回剩余资产=360万元;2.投资成本=300万元;3.投资转让所得=360-300=60(万元);4.应缴企业所得税=60×25%=15(万元)。
乙公司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B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持股比例可能分配给自己的股息所得。
撤回或减少投资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五条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
例如,丙有限公司2010年以银行存款600万元投资于C股份公司,占C公司全部股权的30%,并采用权益法核算。2012年12月,由于C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经过股东大会一致同意,丙公司退股。为此,丙公司对C公司的投资全部予以撤回。在撤回投资时,丙公司收回货币剩余资产900万元。此时,丙公司“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借方余额为600万元,“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贷方余额为300万元,“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借方余额为200万元。另外,C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合计为400万元。假定不考虑其他涉税因素,所得税税率为25%,那么丙公司针对该笔投资业务应如何缴纳所得税?
根据上述税法和其他有关规定,丙公司所得税处理如下。1.投资收回剩余资产=900万元;2.投资成本=600万元;3.股息所得=400×30%=120(万元);4.投资转让所得=900-600-120=180(万元);5.应缴企业所得税=180×25%=45(万元)。
在股权持有期间,假如C公司由于亏损造成丙公司投资损失300万元,不得调低丙公司投资成本;同时,C公司由于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造成丙公司投资增加200万元,也不得调增丙公司投资成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