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利用选择投资方式进行税收筹划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投资性房地产具有出租以获得租金或入股联营以分得利润两种投资方式。若选择将开发的房产对外出租以收取租金的方式,则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房产税、附加税费及企业所得税等;若选择将房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且共担投资风险的方式,则不征收营业税及附加税费。又由于被投资方于税后分配投资利润,所以按税法规定,投资方收到的投资收益不再缴纳企业所得税,即将房屋出租转化为投资业务可降低企业的税负。 例1:2013年,位于城区的大华房地产公司将其拥有的房屋出租给某商贸公司,租期10年,租金每年300万元(由商贸公司税前支付)。当年大华公司应纳税情况如下: 营业税=300×5%=15(万元);房产税=300×12%=36(万元);城建税及附加=15×10%=1.5(万元);企业所得税=(300-15-36-1.5)×25%=61.88(万元);税后净利润=300-15-36-1.5-61.88=185.62(万元)。 由于商贸公司所支付的租金可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假设该商贸公司不考虑该租金的税前利润为X。则该商贸公司的税后利润=(x-300)×(1-25%)=75%X-225。 为减轻税负,大华公司将房屋出租改为投资,该房屋作价1500万元,作为对商贸公司的投资入股,商贸公司每年进行利润分红,该税后利润分红=300×(1-25%)=225(万元)。进行税收筹划后,大华公司接受的商贸公司所分配的税后利润不缴纳企业所得税,以房屋投资入股取得的投资收益不缴纳营业税和房产税,该项业务的税后净利润变为225万元,相比税收筹划前的方案增加了39.38万元(225-185.62)。 对商贸公司而言,以吸收入股方式取得的房产可以税前扣除的摊销,但需要缴纳的房产税=1500×(1-30%)×1.2%=12.6(万元)。假设该商贸公司的税前利润与税收筹划前相同,则该商贸公司的税后利润=(X-12.6)×(1-25%)-225=75%X-234.45。与税收筹划前相比税后净利润减少了9.45万元(234.45-225)。可见,通过将房屋出租转化为投资业务,大华房地产公司避免了营业税等税负,得到了节税效益,虽然商贸公司的税收收益因此减少,但远低于房地产公司所获得的收益,这一矛盾可通过双方协商解决。 二、利用土地增值税进行税收筹划 土地增值税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主要成本之一。按税法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如果增值额没有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 例2:大华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一幢普通标准住宅,取得销售收入1020万元。该公司为此支付的地价款为200万元,投入房地产开发成本400万元,房地产开发费用50万元(准予税前扣除),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为70万元。 该项目的加计扣除额=(200+400)×20%=120(万元)。该房地产企业的增值率=(1020-200-400-50-70-120)÷(200+400+50+70+120)×100%=21.4%,因此应按30%的税率缴纳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1020-200-400-50-70-120)×30%=54(万元)。税后利润=1020-200-400-50-70-120-54=126(万元)。 若大华公司进行税收筹划,将该批住宅的销售价格降低至1008万元,则增值率=(1008-200-400-50-70-120)÷(200+400+50+70+120)×100%=20%,根据税法规定,该企业不缴纳土地增值税。企业税后利润=1008-200-400-50-70-120=168(万元),进行税收筹划后大华公司减轻税负42万元。 此外,还可以通过增加符合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的方法降低增值率。 例3:沿用例2资料,大华公司增加住宅内部设施,使其可扣除项目金额增加至850万元,此时土地增值税的增值额=1020-850=170(万元),增值率=170÷850×100%=20%,可免征土地增值税。可见,虽然房地产开发成本增加了10万元,但应纳税额却减少了54万元,所得税前实际收益增加了4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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