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向银行借款再分配给下属关联企业使用,其关键点有两个: 1、贷款企业向下属企业收取归还银行的贷款利息是否要缴纳营业税? 税法规定: 集团企业向银行借款再分配给下属关联企业使用,集团企业向下属企业收取的利息,如果不高于金融机构同期的贷款利息,就不用缴纳营业税,如果高于,就要全额缴纳营业税。 税法依据: 《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2000]7号)第一条、第二条 2、集团企业向下属关联企业收取归还银行的贷款利息时,下属企业支付的利息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呢? 税法规定: 凡集团公司能够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证明文件,其所属企业使用集团公司转贷的金融机构借款支付的利息,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的部分,允许在税前全额扣除。 税法依据: 《关于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借款利息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837号) 《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 注意事项: 下属关联企业要与集团公司签订借款协议,并且集团公司能够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证明文件,下属关联企业才可以税前扣除利息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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