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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发票的涉税风险及处理策略
发布日期:2014/8/25 来源:中国财务总监网 编辑:Cherry 阅读次数:583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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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值税发票的涉税风险及处理策略
    1、企业取得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收风险及处理策略
    企业取得的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收风险: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防伪税控企业丢失、被盗金税卡中未开具的专用发票以及被列为非正常户的防伪税控企业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如果企业取得了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在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企业取得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收风险的处理策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的批复》(国税函[2008]607号)规定,:“ 在税务机关按非正常户登记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失控发票)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又向税务机关申请防伪税控报税的,其主管税务机关可以通过防伪税控报税子系统的逾期报税功能受理报税。”
    同时(国税函[2008]607号)还规定:“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对认证发现的失控发票,应按照规定移交稽查部门组织协查。属于销售方已申报并缴纳税款的,可由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并通过协查系统回复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该失控发票可作为购买方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因此,如果企业取得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需由取得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的所在地的税务稽查部门组织协查,通过协查,并通过协查系统回复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确认销售方已经申报纳税并取得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书面证明,该失控发票可作为购买方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2、采购中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认定与法律风险
    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0号)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虚开税款数额1万元以上的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千元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虚开税款数额10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
    虚开增值税发票的法律处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主席令第57号)中规定: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有前款行为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