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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创业板公司超募资金不能用于证券投资
发布日期:2009/10/16 来源:证券日报 编辑:Linda 阅读次数:4245次

    为了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上市公司质量不断提高,推动创业板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深圳证券交易所15日发布《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下称“指引”),自即日起施行。 

  指引要求创业板上市公司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完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和权力制衡机制,规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及选聘任免,履行公平信息披露义务,管好用好募集资金,积极承担社会责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指引充分借鉴了目前主板和中小板市场行之有效的监管经验,同时还针对创业板上市公司的特点,提出了一些有针对性的监管要求,体现了深交所对创业板上市公司从严监管的理念。

  针对创业板公司出现的超募资金现象,指引规定:超募资金应同样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而且应当投资于公司的主营业务,不能用于开展证券投资、委托理财、衍生品投资、创业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等;公司最晚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做出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并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对外披露,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应当对超募资金使用计划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发表独立意见,并与上市公司的公告同时披露。

  为保证创业板上市公司保持持续的核心竞争能力和经营的稳定性,指引规定创业板上市公司可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对非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核心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销售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进行锁定,或者由前述人员自愿申请对所持本公司股份进行锁定。

  为防范上市公司资金被占用的重大风险,指引规定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每季度应对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检查一次, 重点关注大额非经营性货币资金支出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内部控制是否存在薄弱环节等。发现异常的,应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汇报。

  此外,为规范特定对象的采访和调研,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指引规定上市公司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时,要求董事会秘书全程参加,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人员共同签字确认。指引鼓励公司将接受特定对象调研、采访的相关情况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深交所表示,今后对创业板上市公司将坚持严格监管,不断推进诚信规范,更好地引导上市公司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和能力,促进创业板市场的长远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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