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近日联合下发通知,明确国内采购材料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适用退税政策。
这份名为《关于国内采购材料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适用退税政策的通知》表示,最近,部分地区反映《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采购材料进入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适用退税政策的通知》中,“海关特殊监管区内生产企业国内采购入区退税原材料清单”列名的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后以及海关商品编码变更后,适用退税率问题需要明确。
对此,三部门明确,对区内生产企业在国内采购“海关特殊监管区内生产企业国内采购入区退税原材料清单”中列名的产品,进区按增值税法定征税率予以退税是指取消出口退税的产品。上述产品的出口退税率调整后,应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
此外,三部门指出,“海关特殊监管区内生产企业国内采购入区退税原材料清单”列名产品,如因海关商品编码发生变更,而产品特性描述按海关规定仍在列名产品范围的,按原规定的适用退税率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