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9月30日公布有关通知称,对个人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其中“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
此次财政部下发通知,旨在明确现有的营业税优惠政策。通知指出,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符合一定情形的,暂免征收营业税。具体情形包括,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予直系亲属及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产权的继承人等。
通知还明确对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提供建筑业、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劳务暂免征收营业税。对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中的旅店业、饮食业、仓储业,以及其他服务业中的沐浴、理发、洗染、裱画、誊写、镌刻、复印、打包劳务,不征收营业税。
此外,满足条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也暂免征收营业税。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