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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税务机关4年征各项社保费近1.8万亿元
发布日期:2010/1/6 来源:中国政府网  编辑:Linda 阅读次数:4382次

    日前在湖北省武汉市召开的全国税务机关社会保险费征管工作会议透露,自2006年以来的近4年间,全国税务机关累计征收各项社保费收入接近1.8万亿元,持续保持较快稳定增长。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王力在会议讲话中要求,各地税务机关要认清形势,抓好落实,进一步提高税务机关社保费征管水平。湖北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李宪生到会致辞,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司局和25个省(区、市)地税局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了会议。

  据了解,截至目前,全国已有20个省(区、市)税务机关接手征收社保费工作,征收的社保费种类主要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5种。统计显示,2006年以来全国税务机关已累计征收各项社保费接近1.8万亿元,并与税收同步保持了持续、快速、稳定的增长。其中,2006年征收3292亿元,2007年征收4052亿元,2008年征收5145亿元,年均增长25.2%,高于同期全国税收年均增幅,也高于全国社保费收入年均增幅。今年1月~11月,全国税务机关已征收各项社保费5258亿元,比上年同期增收615亿元,增幅为13.24%。

  王力说,社保费是老百姓的养命钱。税务机关陆续接手社保费征收工作10年来,各地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征管体系日趋完善,收入保持持续稳定增长,为“两个确保”提供了坚实的财力保证。特别是近几年来,各地税务机关努力扩大征收社保费的费种范围和征收覆盖范围,积极推动构建政府主导下的“税务征收、财政管理、社保支付、审计监督”的基金管理体制,税务机关征收社保费工作的主体地位不断强化。在社保费的征管实践中,各地税务机关以税收管理为依托,以全责征收为方向,探索优化社保费征缴模式,规范征缴流程,实施税费同征、同管、同查,实现了社保费征管质量、征管效率和服务水平的全面提升。

  据介绍,河北、内蒙古、辽宁等地税务机关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沟通,专门就社保费征管问题建立了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广东、福建、浙江等地社保费应征数由缴费单位直接向税务机关自行申报,实行税务机关全责征收社保费。黑龙江、安徽、湖北等地税务机关在征收社保费过程中大胆创新,逐步试点推行五费统征、征缴一体化、一票多费等多种征管模式。部分地区税务机关还大力强化信息化建设,积极开发社保费征管软件,并与金税三期工程联网,为缴费人搭建起高水平的缴费服务技术平台,较好地完善了社保费征缴关系。

  王力说,在新的形势下,税务部门必须正确认识和把握社保费征管工作中的内在规律,正确处理好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的关系、组织税收与社保费收入的关系、加强征管与优化服务的关系。他说,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社保费征收需要多个部门协调配合才能完成,税务机关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与财政、社保、审计、银行、国库等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税务机关必须摒弃重税轻费的思想,在实际工作中坚持“税费并举”,同时找准强化征管与优化服务的着力点和平衡点,寓加强管理于服务之中,在服务中切实加强征管,逐步构建和谐的社保费征缴关系。

  王力要求,今后一段时期,税务机关要围绕健全法律法规,努力推进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体制改革,积极推动税务机关全责征收社保费工作,认真贯彻组织收入原则,确保社保费收入持续稳定增长;不断改进和优化缴费服务,构建和谐社保费征缴关系;继续推行科学化、专业化、精细化管理,提高社保费管理的质量和效率;加大信息化建设力度,为社保费征管提供技术保证;加强队伍建设,打造一支高素质的社保费征收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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