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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将彻查B股股东漏缴税款
发布日期:2010/5/19 来源:中国证券报  编辑:Linda 阅读次数:1632次

    近日有消息称,我国部分上市公司在向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2008年及以后年度B股股息时,存在未依法履行扣缴企业所得税义务的情况。中国证券报记者18日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税务总局表态将依法追缴税款,要求各地应于6月30日前将调查处理情况报告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对未依法履行B股股息企业所得税扣缴义务的我国上市公司的税款追缴及处理结果于6月10日前书面报告税务总局。

  税务总局指出,要加强税源管理,要求各地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要求,对所辖的我国在境内外公开发行、上市股票(A股、B股、H股和其他海外股)的上市公司派发2008年及以后年度股票股息情况开展全面调查,检查我国上市公司办理扣缴税款登记、报送有关资料和建立相关账簿及档案情况,掌握其向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股票股息公告及履行企业所得税扣缴义务信息,督促我国上市公司在派发股票股息公告中告知非居民企业纳税义务并依法履行企业所得税扣缴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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