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支持邮政行业重组改制,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下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代办邮政速递物流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1]24号),将邮政企业代办邮政速递物流业务营业税政策作出明确。
通知明确,对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为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含各级分支机构)代办速递、物流、国际包裹、快递包裹以及礼仪业务等速递物流类业务取得的代理速递物流业务收入,自2010年6月1日至2013年5月31日免征营业税。
同时,对于该通知发布之日前已缴纳的应予免征的营业税,从以后应缴的营业税税款中抵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