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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部委:已还清贷款公路须停止收费
发布日期:2011/6/15 来源:京华时报 编辑:Cindy 阅读次数:2358次

    本报讯已还清建设贷款的收费公路必须停止收费。昨天,交通运输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监察局、国务院纠风办共同发出了“关于开展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切实解决收费公路超期收费、违规设站等突出问题。

    贷款还清收费停止

    此次专项清理活动将自2011年6月20日开始,至2012年5月31日结束,将全面清理公路超期收费、通行费收费标准偏高等违规及不合理收费,坚决撤销收费期满的收费项目,取消间距不符合规定的收费站,纠正各种违规收费行为。

    已还清建设贷款的政府还贷收费公路,以及东部地区省份从2004年11月1日、中部地区省份从2009年1月1日起批准立项的二级收费公路,要立即停止收费;高速公路以及其他封闭式收费公路上除省界及两端出入口外,在主线上设置的公路收费站要坚决撤销。

    捆绑收费一律取缔

    对公路收费站加收或代收城市道路通行费等非公路收费项目,以及收费公路与非公路收费项目实行捆绑收费的,要立即停止加收或代收,取消捆绑收费行为。对擅自变更公路收费站位置的,要限期更正;限期内未能更正的,责令停止收费。收费公路项目边施工边通车收取通行费、未交工验收或交工验收不合格收取通行费的,要立即停止收费,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清理整顿。

    严格落实收费期限

    国家确定的东部地区省份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期限不超过15年、经营性公路收费期限不超过25年;国家确定的中西部地区省份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期限不超过20年、经营性公路收费期限不超过30年;实行统贷统还的政府还贷收费公路,其收费年限按照偿还完贷款即停止收费的原则执行。收费期限不符合规定的收费公路及收费站,要确保在年底前符合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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