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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修改科研教学用品进口税免征规定
发布日期:2011/6/29 来源:中国税网 编辑:Cindy 阅读次数:2243次

    日前,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和《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财政部令2011年第63号),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对《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中的“在2010年12月31日前”修改为“在2015年12月31日前”。

   (二)将附件《免税进口科技开发用品清单》中的第二项修改为:“(二)为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提供必要条件的科研实验用设备(用于中试和生产的设备除外)”。

    对《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作如下修改:

    将附件《免税进口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清单》中的第二项修改为:“(二)为科学研究和教学提供必要条件的科研实验用设备(用于中试和生产的设备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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