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州市财政、国税、地税三部门联合发布通知明确,营改增后,营业税月均增加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广州试点企业可获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试点企业可按季度申请财政扶持资金。 公告显示,广州市财政扶持资金扶持对象为: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的每一年度内,按照现行税制(即试点政策)规定缴纳的增值税比按照原税制(即原营业税政策)规定计算的营业税月均增加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广州试点企业。自2013年8月1日起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内的广播影视服务业试点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财政扶持政策。 财政扶持资金实行按季申请、按季预拨、按年清算。试点企业按季申请财政扶持资金金额较小的(每一年度内月均税负增加1—5万元),财政部门将按年度清算后拨付。 对于申请时间,公告明确试点企业应按季度申请财政扶持资金,申请时间为每季度终了后30日内。自2012年11月起纳入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范围的企业,2013年第一季的财政扶持资金申请,应包含2012年11、12月的相关数据。 未按规定期限提交季度财政扶持资金申请的企业,财税部门将不再单独受理和审核其当季度申请。逾期企业可在本年度内的以后季度或年度终了时一并申报。如,试点企业未按规定限期申请2013年第一、二季度财政扶持资金的,可于2013年第三季度或第四季度的财政扶持资金一并在2013年10月1日—30日或2014年1月1日—30日办理申报。以此类推。 本次公告显示,各区(县级市)财政局将委托各区(县级市)国税局受理试点企业财政扶持资金的申请。符合条件的试点企业应在申请期限内向企业所在区(县级市)国税局提交申请。申请时,须按规定提供有关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