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政府近日发布《关于修改〈山东省契税征收规定〉的决定》,对1998年发布的《山东省契税征收规定》作出了修改,对征收税率和契税征收部门做出了新的规定。
《山东省契税征收规定》1998年6月份由省政府发布,当年7月份开始实施。原来的第三条规定契税税率为3%,根据《关于修改〈山东省契税征收规定〉的决定》,将修改为3%-5%。契税适用的具体税率由省财政部门会同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提出建议,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契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关于修改〈山东省契税征收规定〉的决定》从2013年4月1日起施行,届时《山东省契税征收规定》根据决定作相应修改,并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