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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委明确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优惠政策
发布日期:2014/1/15 来源:会计视野 编辑:Gary 阅读次数:2097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明确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优惠政策。

    《通知》明确了享受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孵化器所应具备的条件。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后的营业税优惠政策处理问题由营改增试点过渡政策另行规定。

    此外,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孵化器的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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