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海联讯在11月16日之前收不到证监会[微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那么它将成为退市新政下首批触发强制退市程序的上市公司,因为退市新政的生效日期,正是11月16日。 11月6日,证监会向海联讯下发《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下称《告知书》),初步认定海联讯涉嫌骗取发行核准和信息披露违法两项违法行为,目前对海联讯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尚未下发。 “如果证监会对海联讯的行政处罚是在退市新政开始实施日后,我认为还是会适用退市新政的。”上海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许峰接受《第一财经日报》采访时称,但因为海联讯大股东等之前曾主动赔偿,监管层在退市新政生效前对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可能性更大。 海联讯的“罪与罚” 海联讯2009年就曾谋求上市,当年12月份闯关至发审会但最终未通过。随后公司重装再发,2010年12月再次递交IPO申请,在2011年11月获得了证监会的上市核准。 但是很遗憾,通过财务造假搭建起的上市阶梯,最终崩塌了。 2013年3月,证监会宣布对海联讯立案调查。经过两个月的调查之后,证监会发现,在2009~2011年期间,海联讯虚构应收账款收回,部分销售收入涉嫌造假,涉嫌违法违规。 2014年11月6日,证监会宣布调查完毕,海联讯的涉嫌欺诈发行且信息披露违法的造假事实也浮出水面。 证监会认定,海联讯为实现发行上市目的,其在IPO申请文件中,违规虚构收回应收账款和虚增营业收入,涉嫌骗取发行核准。2009年末、2010年末、2011年中,海联讯分别虚构收回应收账款1429万元、11320万元、11456万元;2010年、2011年上半年,海联讯分别虚构与客户签订的合同4份、6份,虚增营业收入1426万元、1335万元。上述造假行为,同时导致信息披露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 在上市之后,海联讯继续虚构收回应收账款和虚增营业收入,来掩盖其IPO阶段虚构收回应收账款和虚增营业收入的行为。 实际上,在立案之后,随着调查逐步深入,海联讯的大股东就开始主动纠错,并设法对受损投资者进行补偿。2014年7月,海联讯四名控股股东章锋、孔飙、邢文飚、杨德广出资设立了“海联讯虚假陈述事件投资者利益补偿专项基金”,委托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基金管理。 这一举动当时被认为是中国资本市场上由大股东主动出资运用市场机制补偿投资者的首例,对保护中小投资者有积极意义。 投资者权益保护一直是监管层关注的问题,也是解决的难题。海联讯主动设立赔偿基金的做法,无疑是做出了主动尝试。 但是,由于公司涉嫌欺诈发行、信息披露违法的双重违法行为,在考虑了海联讯主动追溯调整相关财务数据、主动减轻其违法行为对市场的负面影响,以及主动设立赔偿基金的行为之后,依然对海联讯及相关责任人做出了较为严厉的处罚。 上市地位命悬一线 虽然主动纠错、主动赔偿,但是海联讯能否保住上市地位,目前还存在未知数。 今年10月15日,证监会发布《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即所谓退市新政,其中一个突出的政策变化就是明确实施重大违法公司强制退市制度。这一退市新政的生效日期,正是11月16日。 其中,针对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等市场反映强烈的两类违法行为,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存在上述两类违法行为,被证监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证监会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的,证券交易所应当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 暂停上市后,证券交易所要在一年内作出终止上市决定。按照规定,对于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暂停上市公司,如果能够在规定时限内全面纠正了违法行为、及时撤换了有关责任人员、对民事赔偿责任承担作出了妥善安排的,其股票可以恢复上市交易。但对于欺诈发行暂停上市公司,除非发现其行为不构成欺诈发行,否则其股票应当在规定时限内终止上市交易。 许峰认为,如果海联讯在11月16日之后收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那么应该要按照退市新政来执行。 “从公开信息来看,海联讯的主动赔偿并没有覆盖全部投资者。”许峰称,如果有投资者没有参与海联讯大股东的主动赔偿,仍然可以自己提起诉讼,在证监会对海联讯做出行政处罚之后,通过诉讼维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