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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规范税收个案批复 减少自由裁量权
发布日期:2014/2/25 来源:中国新闻网 编辑:Cherry 阅读次数:3747次

   据中纪委网站消息,国家税务总局针对部分税收个案批复不规范、不公开、自由裁量权过大等问题,明确对超越本机关法定权限的,或者与上位法相抵触的,或者对其他类似情形的税务行政相对人显失公平的事项,不得作出税收个案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针对部分税收个案批复不规范、不公开、自由裁量权过大,容易引发腐败,造成税收流失等问题,制定了个案批复工作规程,对个案批复的适用范围、批复主体、制定程序、制定时限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以规范权力运行,预防执法风险和廉政风险。2013年,受理个案批复申请71项,通过62项,否决9项。
  明确适用范围。工作规程规定,税收个案拟明确的事项需要普遍适用的,应当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税务机关对超越本机关法定权限的,或者与上位法相抵触的,或者对其他类似情形的税务行政相对人显失公平的事项,不得作出税收个案批复。
  明确批复主体。工作规程规定,税收个案批复必须以税务机关的名义作出。下级税务机关不得执行以上级税务机关内设机构名义作出的税收个案批复。
  明确批复程序。工作规程规定,由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的税收个案批复事项必须逐级报送;上级机关交办、本机关领导批办和纳税人直接提出申请的税收个案批复事项,必须逐级发送到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调查核实。未经督查内审部门会签和政策法规部门合法性审查的税收个案批复,办公厅(室)不予核稿,局领导不予签发;税收个案批复签发后,需要抄送本级监察部门。省以下税务机关应当于税收个案批复作出之日起30日内报送上一级税务机关督查内审部门备案。督查内审部门应将税收个案批复分送主管业务部门、政策法规部门和其他相关业务部门审核。通过明确的程序规定,强化了上下级机关、同一机关不同部门之间的监督制约。
  实行阳光操作。工作规程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外,税收个案批复应当自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由批复机关的办公厅(室)在本级政府公报、税务机关公报、本辖区范围内公开发行的报纸或本级政府网站、本税务机关网站上公布,实现由主办部门内部封闭运行向对外公开阳光操作的转变。
  明确批复时限。工作规程规定,上下级税务机关送出批复材料均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各部门会签、审查均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主管税务机关调查核实不得超过30日,以此来督促税务机关提高工作效率,遏制推诿扯皮、拖延刁难纳税人等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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