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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披露改革将IPO提前置于阳光下
发布日期:2014/4/22 来源:中国证券报 编辑:Gary 阅读次数:8325次

   证监会集中预先披露部分IPO排队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这意味着“受理即披露”的预披露制度启动。在新的游戏规则下,预披露时点大幅度提前,这使相关信息更早被投资者、中介机构和拟上市企业全体利益相关者检视。一旦出现预披露相关信息被质疑的情况,拟上市公司IPO进程将被延后,大大提高造假难度。
  多年来,我国新股发行预披露环节时间较短,此次修改的游戏规则将预披露时点大幅度提前,使拟上市公司情况暴露于阳光下的时间大大拉长。这也意味着,拟上市公司将更多接受来自舆论和投资者的审视。对中介机构、发行人而言,各尽其责、避免造假上市的压力大幅提升。
  在这一新的环境下,首先,发行人作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承担更多责任,必须始终恪守诚实守信行为准则。为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资料和其他资料,全面配合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发行人信息披露质量,将影响到投资者作何种选择,也关系到发行人能否上市,以及能从市场中融到多少资金。强化发行人信息披露,就要让其做到事无大小,只要会对发行产生影响的事项,都应履行披露义务,由投资者决定其去留。
  其次,中介机构在确保信息真实准确方面要担负更大责任,亟需归位尽责。注册制实现路径、进程快慢,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取决于各类相关市场主体,在内外因素共同作用下所能达到的实际守法状况和诚信水平。
  再次,监管部门要对发行人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全面性、及时性进行审核,但不对这个公司投资价值和持续盈利能力做出判断。一方面,是把权力还于市场和投资者;另一方面,是切实转变监管职责,只对信息披露进行合规性、齐备性审核。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监管部门要立足于执法者定位,加强对股票发行全程监管,对欺诈、背信、侵权等违法违规行为要毫不手软地出重拳、用重典。无论在注册制改革过渡准备阶段,还是启动实施后,都要一以贯之,突出“治假、打假”这个重点,加强违规线索收集分析能力,综合运用自律、行政、司法等手段,紧抓不放、绝不松懈,从而使造假代价大幅上升,有力遏制各类违法违规冲动,形成“不敢造假、不能造假、不想造假”的强大气场,并持续积聚转化成为基本常态。要积极推动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和投资者损害赔偿救济机制,支持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依法获得赔偿。
  最后,对投资者而言,预披露时点提前既是机会也是挑战,随着新股发行改革推进,监管部门将逐渐不再为企业质量背书,投资者需自主研究,认真对待每家公司的信息披露,提高投资者成熟度,真正做到价值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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