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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从业资格认定权限将下放到省级财政
发布日期:2014/4/2 来源:财政部 编辑:Gary 阅读次数:2333次

  近日,财政部开始对“关于修改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有关精神,财政部拟对《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进行修订,形成了《财政部关于修改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研究与讨论,提出宝贵建设性意见和建议。公众可在2014年4月25日之前,通过以下途径提出反馈意见:
  (一)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网站(网址是:http://www.mof.gov.cn),通过网站首页右侧的“财政法规意见征集信息管理系统”提出意见。
  (二)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是:http://www.chinlaw.gov.cn),通过网站首页左侧“部门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三)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财政部条法司三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邮政编码:10082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四)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tfssc@mof.gov.cn。
  2014年1月28日国务院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将财政部负责的会计从业资格认定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为了贯彻国务院文件精神,经研究,拟将《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六条修改为: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应当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按照各自权限分别负责中央在京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应当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负责所属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应当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分别负责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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