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黑名单制度将落地 失信难行成现实 |
发布日期:2014/5/13 来源:财会信报 编辑:Gary 阅读次数:4192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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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税务总局拟订了《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和《关于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的公告》(以下简称《办法》、《公告》),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并在税务总局网站就《办法》、《公告》与网友进行在线交流。《办法》明确了纳税信用管理对象,信用信息采集、公开和使用等规范;《公告》明确了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的内容、标准、时间及对相关纳税人的处理措施等。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指出,要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对违背市场竞争原则和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企业建立黑名单制度,让失信者寸步难行,让守信者一路畅通。纳税信用制度建设对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具有重要意义。国税总局称,正是出于这样的原因,税务部门以提高税法遵从度为宗旨,坚持褒扬诚信和惩戒失信同步进行的原则,制定了相关制度措施。 严重失信将直接被判D级 纳税信用管理,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信息和外部门信用信息开展的采集、处理、公开和使用等活动,总体上更加成熟完备。《办法》明确了纳税信用管理对象是指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查账征收的纳税人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人。 《办法》指出信用信息采集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纳税信用信息和外部门信用信息的记录和收集。纳税人基础信息包括基本信息和评价年度之前的纳税信用历史信息,以及政府相关部门评定的优良和不良信用记录。外部信息包括外部参考信息和外部评价信息。外部参考信息包括评价当期其他部门评定的优良和不良信用记录;外部评价信息是指税务机关从政府统一信用信息平台获取的影响纳税人纳税信用评价的第三方信息。税务管理系统信息是指系统内评价指标信息,包括:涉税申报信息;税款(费)缴纳信息;纳税评估、税务审计、反避税信息;税务稽查信息;发票与税控器具信息;税务登记、账簿与凭证信息。信用信息采集工作由国税总局和省级税务机关组织实施,按月从相关信息系统中采集。 《公告》指出,纳税信用评价采取年度记分和直接判级方式。年度记分以税务管理系统信息和外部评价信息的指标得分方式记录。指标得分采取扣分方式,从100分扣起,按次(值)扣分。纳税信用级别设A、B、C、D四级。直接判级是针对严重失信行为将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级别直接判为D级。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级别实行动态管理。纳税人因税务稽查、纳税评估、税务审计、反避税调查、第三方信息比对而发现的涉及以前年度需扣减信用指标得分或直接判级的,税务机关应修改以前年度信用评价结果和记录。纳税人信用评价状态变化时,税务机关可采取短信等方式通知、提醒纳税人。 国税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饶立新介绍,纳税信用是指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被社会所普遍认可的一种信用,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重要内容之一。纳税信用管理工作开展后,成熟完备的纳税信用记录将是纳税人开展业务便利的“通行证”。 饶立新表示,褒扬诚信、惩戒失信是我们在起草征求意见稿时始终坚持的一点。对纳税人来说,公正公平的社会环境和经济环境比表扬和奖励更重要。如果对违法的处理和惩戒过轻,就起不到真正的惩罚和警戒作用,希望通过纳税信用管理,完善纳税人的纳税信用记录,用信用这个标尺来规范生产、经营、交易等纳税人在市场中的行为,同时提高行政权力运行的透明度,培育履约守信的行为规范,保障公平竞争,维护社会秩序,这也是广大纳税人所期望的。 税务机关将建立“黑名单”制度 《公告》规定,今年各级税务机关将依法定期向社会公布严重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理处罚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具体来讲,是按季度进行公布。每季度终了后15个工作日内,各级税务机关在其门户网站上进行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的期限为2年,超过规定期限的,从公布栏中撤销。这意味着税务机关将建立起“黑名单”制度。 国税总局稽查局局长马毅民介绍,4月23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对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以及积极促进信用信息的社会运用等工作做出专门部署,其中特别提到建立“黑名单”制度。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进行公布,就是税务总局对这一要求的“落地工程”。通过向全社会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对外借助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对内加强从严管理和惩戒,可以更好地发挥税务稽查的警示和震慑作用,有效打击各种严重税收违法行为,提高纳税人的依法纳税意识和税法遵从度。同时,税务机关还将依法把违法当事人有关信息向银行、工商等相关部门通报,供相关单位在融资授信、高管任职、行政审批等方面参考使用,使违法当事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这也是对诚信纳税人的最好保护。 《公告》还对相关纳税人的处理措施进行了明确。对于税务机关按《公告》公布的当事人,依据《纳税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应依法采取措施,比如,评定为D级纳税信用等级;加强纳税评估,严格审核其报送的各种资料;列入重点监控对象,提高税务检查的频率;对欠缴查补税款的当事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税务机关可以依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向征信机构通报,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供金融机构融资授信参考使用等。 纳税信用管理的关键是公正、透明 《办法》和《公告》旨在通过完善市场主体纳税信用信息,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联合机制,以期为信用良好的纳税人提供便利服务,对失信行为进行惩戒,用纳税信用推动税收管理创新,这是优化纳税服务、提高税法遵从度的有益探索。 山东济南市地税局稽查局专家潘洪新在接受《财会信报》记者采访时称,纳税信用管理会有两个作用,一是可以对纳税人分级分类管理,信用好的,管理可以从轻从简,比如,一些特定的审批项目可以改成备案,可以在一定时间内不对其进行纳税评估或税务稽查,从而可纳税作用管理可以让自觉规范纳税的企业尝到甜头;让不规范纳税的企业尝到苦头,比如,信用等级差的,从银行融资会设定限制条件等,从而由外而内的自主的提高纳税遵从度,这对征纳工作都会起到良好的推动作用。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总体来讲,企业对纳税信用管理这种做法是持赞成态度。不过,企业非常关心税务机关是如何落实这项工作的。有企业称,如果信用评定公开、公正、透明、有权威、有公信力,信用等级高的确实能得到实实在在的好处,企业不会拒绝。但是如果反过来,评定过程不公平、不公正,不能让人信服,同时评定的信用等级高,但却享受不到实实在在的好处,企业会把这种评定工作当作负担。 潘洪新认为,要建立一个良好的纳税信用管理制度,就要保证纳税信用的评定是公正的,是能让纳税人信服的,不同等级下的奖惩措施要分明,执行严格,通过信用等级管理达到奖优罚劣的目的。而且所有这一切都要公开,任何纳税人都可查询信用等级,把这项管理工作晒在阳光下,最终的目的是通过社会的监督保证纳税信用管理的公信力和效果。 有业内专家称,为了保证信用评定情况会出现不公平、不公正的情况,可引入第三方评级机构。国外已形成比较完善的纳税信用评定体系。主要发达国家以众多商业化运作的信用管理服务机构为主体,先后建立了完善的信用管理体系以及良好的社会信用意识。纳税信用评级引入第三方服务机构已成世界惯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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