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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标准界定小微企业 利润超30万无优惠
发布日期:2014/5/9 来源:税务总局 编辑:Cherry 阅读次数:3077次

  5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司长刘丽坚和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刘宝柱接受中国政府网专访,解读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小微企业需满足三标准
  刘宝柱说,小型微利企业在税收上的概念和其他部门的小型微利企业的概念略有不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92条规定,税收上的小型微利企业除了要求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的行业以外,还包括三个标准,主要体现在一个是小型、一个是微利,这三个标准一个是资产总额,资产总额我们要求是工业企业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的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二是从业人数,工业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其他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三是税收指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符合这三个标准的才是税收上说的小型微利企业。
  三方面落实优惠政策
  刘宝柱介绍说,首先,我们和财政部联合下发了通知,明确了税收优惠具体政策内容。其次,我们把落实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纳入我局的“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之中。对小型微利企业,我们发布了公告,制定了具体贯彻落实流程;对税务系统,我们发出通知,要求做好宣传辅导,提供良好纳税服务,简化办税程序,保证小型微利企业依法享受合法权益。第三,为了方便小型微利企业依法申报纳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我们及时修改了申报软件,同时,要求各地税务机关也要根据本次小型微利企业扩大优惠后的情况,及时修改管理软件。
  应纳税所得额超30万停享优惠
  刘丽坚介绍,本年度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超过3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优惠政策。
  享受优惠后,年度终了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表时,同时将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员和资产总额情况报税务机关备案。原来以前享受优惠政策需要提前向税务机关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才能享受优惠政策。现在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政策不用事先报批了,只要事后备案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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